读经计划
圣经版本
1
<设立庇护城(民 35:9-28;书 20:1-9)>
“耶和华──你 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,耶和华──你 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,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,
2
就要在耶和华──你 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
3
要将耶和华──你 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;又要预备道路,使误杀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里去。
4
“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这样:凡素无仇恨,无心杀了人的,
5
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树木,不料,斧头脱了把,飞落在邻舍身上,以致于死,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
6
免得报血仇的,心中火热追赶他,因路远就追上,将他杀死;其实他不该死,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。
8
耶和华──你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,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,
9
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,爱耶和华──你的 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
10
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──你 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归于你。
11
“若有人恨他的邻舍,埋伏着起来击杀他,以致于死,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,
12
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,从那里带出他来,交在报血仇的手中,将他治死。
13
你眼不可顾惜他,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”
14
<旧地界>
“在耶和华──你 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,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”
15
<有关证人的条例>
“人无论犯什么罪,作什么恶,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,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。
17
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,和当时的祭司,并审判官面前,
18
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,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,以假见证陷害弟兄,
19
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
20
别人听见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。
21
你眼不可顾惜,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”
1
<有关战争的条例>
“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,看见马匹、车辆,并有比你多的人民,不要怕他们,因为领你出埃及地的耶和华──你 神与你同在。
3
说:‘以色列人哪,你们当听,你们今日将要与仇敌争战,不要胆怯,不要惧怕战兢,也不要因他们惊恐;
4
因为耶和华──你们的 神与你们同去,要为你们与仇敌争战,拯救你们。’
5
官长也要对百姓宣告说:‘谁建造房屋,尚未奉献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阵亡,别人去奉献。
6
谁种葡萄园,尚未用所结的果子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阵亡,别人去用。
7
谁聘定了妻,尚未迎娶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阵亡,别人去娶。’
8
官长又要对百姓宣告说:‘谁惧怕胆怯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,和他一样。’
10
“你临近一座城、要攻打的时候,先要对城里的民宣告和睦的话。
11
他们若以和睦的话回答你,给你开了城,城里所有的人都要给你效劳,服事你;
12
若不肯与你和好,反要与你打仗,你就要围困那城。
13
耶和华──你的 神把城交付你手,你就要用刀杀尽这城的男丁。
14
惟有妇女、孩子、牲畜,和城内一切的财物,你可以取为自己的掠物。耶和华──你 神把你仇敌的财物赐给你,你可以吃用。
15
离你甚远的各城,不是这些国民的城,你都要这样待他。
16
但这些国民的城,耶和华──你 神既赐你为业,其中凡有气息的,一个不可存留;
17
只要照耶和华──你 神所吩咐的将这赫人、亚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都灭绝净尽,
18
免得他们教导你们学习一切可憎恶的事,就是他们向自己神所行的,以致你们得罪耶和华──你们的 神。
19
“你若许久围困、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,就不可举斧子砍坏树木;因为你可以吃那树上的果子,不可砍伐。田间的树木岂是人,叫你糟蹋吗?
20
惟独你所知道不是结果子的树木可以毁坏、砍伐,用以修筑营垒,攻击那与你打仗的城,直到攻塌了。”
1
<有关未结案的谋杀案件>
“在耶和华──你 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,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谁杀的,
2
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,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,直量到四围的城邑,
3
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,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、未曾负轭的母牛犊,
4
把母牛犊牵到流水、未曾耕种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。
5
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;因为耶和华──你的 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,奉耶和华的名祝福,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。
6
那城的众长老,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,
7
祷告{原文是回答}说:‘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;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。
8
耶和华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。’这样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
9
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,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。”
10
<有关女战俘的案件>
“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,耶和华──你的 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,你就掳了他们去。
11
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,恋慕她,要娶她为妻,
12
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;她便要剃头发,修指甲,
13
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,然后可以与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14
后来你若不喜悦她,就要由她随意出去,决不可为钱卖她,也不可当婢女待她,因为你玷污了她。”
15
<有关长子的承继权>
“人若有二妻,一为所爱,一为所恶,所爱的、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,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。
16
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,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,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,
17
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,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;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,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。”
18
<有关逆子的处置>
“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,不听从父母的话,他们虽惩治他,他仍不听从,
19
父母就要抓住他,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、本城的长老那里,
20
对长老说:‘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,不听从我们的话,是贪食好酒的人。’
21
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,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。”
22
<其他的条例>
“人若犯该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将他挂在木头上,
23
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,必要当日将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华──你 神所赐你为业之地。因为被挂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诅的。